问题 | 法国的报刊法 |
释义 | 法国国家颁布的关于管理报刊活动的一整套规定。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新闻控制很严,印刷和出版都要事先征得准许,出版还须经过一个管理团的审查,违反者,要受到监禁和流放等处罚。法国大革命初期,办报享有充分自由。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在不根本改变报刊法的情况下,取消了许多限制。报刊始终受1881年7月29日颁布的法国出版自由法和1944年8月26日颁布的关于法国报刊组织的法令的约束。基本原则:报纸的制作、编排、发行和管理等全部活动都可以自由进行,但报业必须对这种自由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根据报刊法,任何人都有办报自由,只要向居住地法院的检察机关提交一份简单的申报(注明报纸的名称、编辑和印刷者的姓名、地址,编辑的实际权限)以及将一定份额的报纸备案即可。对于所有传播发行的印刷品,印刷者要作版本备案、司法备案和管理备案。报纸的制作以通讯社所提供的原材料——新闻为基础,其法律条文同样受自由经营原则支配。报纸的印刷不受任何预先或事后审查的约束,但印刷品上注明的印刷者对违法文章的编辑和作者负有连带责任。报纸可以自由输送,报刊法在宣布原则上承认新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出版的责任制。以下行为是违法行为: (1)损害社会公德,包括教唆重罪和普通刑事罪,败坏道德,伤风败俗;发表某些司法辩论和死刑执行报告。(2)挑起种族仇恨,反对政府,包括损害国家安全,侮辱国家元首,有损国家权力机构,破坏司法当局及其决议的威信,触犯在法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损害士气。(3)诽谤罪,主要指损害某人的名声和荣誉,没有任何确凿事实根据的恶语中伤。当诽谤是针对某人的私生活时,即使事实确凿,也不允许披露者陈述,诽谤行为仍要受到惩处。若关系到某人的公共生活,如列举的事实有真凭实据,可以披露,但条件必须是近10年的事实。1970年7月17日关于尊重私生活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这项规定。当某出版物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时,司法法官有权扣押有关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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