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解释 |
释义 |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对条约的具体规定加以剖析、阐明,以明确条约规定的意义,以便条约的适用和实施。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项规定解释条约的通则是:“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公约》对于‘上下文’的含义作了规定,它“除指连同开言及附件在内之约之外,并应包括:(甲)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2)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同时,“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甲)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2)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丙)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第31条第3项还规定,“尚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此外,第32条规定,条约规定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见准备资料)。关于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第33条规定,除条约有规定或当事国有协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一作准;同时,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而如果意义有差别,未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条约文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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