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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释义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对在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津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80年颁布了《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试行办法》,其中规定了这种津贴的适用范围和津贴标准。其适用范围限于民政部门兴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遗送站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津贴标准根据工作岗位的差异、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标准的实施范围是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的护理工作及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二类标准的实施范围是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病人、婴幼儿护理工作和医务工作以及遗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三类标准的实施范围是为病残人员、精神病人和收容遗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发放办法按天计算,不在工作岗位时不发。所需经费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费中列支。实行这种津贴,对于合理补偿这部分工作人员的繁重劳动,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努力办好社会福利事业,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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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