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关于租赁的立法纲要 |
释义 | 简称“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立法纲要”。1989年11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例会通过。纲要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租赁法典的立法基础,由租赁和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租赁两篇组成,共33条。第一篇租赁。包括租赁总则、企业(公司)的租赁、公民租赁的财产三部分。租赁总则规定了租赁的概念,租赁的范围和客体,出租者,承租者,租约,租金等。例如,租赁是建立在租约基础上的、定期有偿占有使用土地、其他自然资源、企业(公司)和其他财产综合体,以及承租者为了进行独立经营和其他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财产。但财产的租赁不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企业(公司)的租赁规定了租赁企业的建立、管理、经营活动、财务、劳动及其报酬、所有制。例如,国营企业(公司)或它们分支单位的劳动集体有权建立作为独立法人的承租者组织,并在其基础上建立租赁企业。承租者组织和工会委员会共同起草租约草案并送达代表所有者出租国家企业的机关。该机关必须在30天内研究租约草案。签定租约时发生的分歧,由国家仲裁署审理。租约签署后,承租者组织按照规定程序接收企业财产获得租赁企业的地位。租赁企业除了在国营企业(公司)财产的基础上建立之外,还可以在国营企业(公司)分支机构财产的基础上和在社会组织财产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公司)及其财产综合体的租赁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除了上述劳动集体有权租赁国营企业外,合作社也可以租赁国营企业。苏联公民租赁财产规定公民个人租赁和一些公民租赁两种形式,规定这两种形式的经营活动、银行账户、信贷。例如,公民或者一些公民可以租赁生产工具和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财产。第二篇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租赁。规定该种租赁形式的适用范围、租金,租赁集体经营活动的组织,租赁集体的收入和权利的保障。例如,经济组织内部的承包租赁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社会企业。企业经工会委员会同意批准经济组织内部承包租赁条例、计算价和产品(工作、服务)率、租赁集体材料消耗和其他消耗的核算形式。又如,租赁集体使用租赁财产的租金由租赁承包合同加以规定。在价格和其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租赁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改变。再如,禁止企业没收租赁集体根据租赁承包合同使用的财产。提前修改或解除租赁承包合同,必须经租赁集体和企业协商一致。租赁集体和企业之间因执行解除和修改租赁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规定的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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