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劳动争议的处理特区常见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类是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根据《同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市(特区)、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国营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两类劳动争议。特区仲裁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着重调解工作,并且针对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多的特点,注意按国际惯例办事,妥善处理这类企业与中、外籍员工的劳动争议.协调劳资关系。劳动争议一般按下述程序处理:由单他和职工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觇定》和特区所在省颁布的细则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