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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特区劳动制度
释义

经济特区劳动制度

自1980年起,我国在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先后建立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全岛几个特区。特区经济模式具有与内地不同的特点,即其建设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经济结构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产品以外销出口为主,整个经济运行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为适应特区经济特点和特区发展的需要,随着特区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区劳动制度也作出相应的变革。建立起具有特区特点的新的劳动制度。主要表现如下:(1)实行指令性、指导性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劳动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计划调控下的市场就业机制;开放特区劳动力市场,在优先解决特区内劳动力就业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引进外地劳动,灵活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2)初步建立双向选择的招工竞争机制。用人单位有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可根据需要提出用工计划,经核准后,自行招聘职工,有权选择劳动者和用工形式;取消“内招”,实行公开招工,经考核择优录用。(3)确立以劳动合同制为主的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原有固定工逐步改为合同工或推行合同化管理;对临时工、劳务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在合同期内相对稳定,合同期满可以合理流动。同时,还存在固定工、临时工、劳务工和轮换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形式也朝劳动合同化方向发展。 (4)工资分配朝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方向过渡。在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还可实行按资分配、按股分红和按盈利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调节的分配办法;全民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与劳动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企业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以及部分工资与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的办法。(5)建立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项目有别、标准有异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合同制工人、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制度。(6)建立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安全监察、劳动用工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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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