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的辞退和辞职 |
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特区企业有权将符合辞退条件的职工辞出企业。辞退条件包括:(1)经试用或培训不合格的;(2)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3)企业歇业、部分歇业、因不可抗力停工1个月以上的,或者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期间需要裁减职工的;(4)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确认无法调剂安排的富余人员;(5)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例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凡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职工,企业可以辞退。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辞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经治疗未愈或医疗终结经劳动鉴证委员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辞退条件,以及不具有因违纪违法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被判刑情况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在符合规定辞职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职工可辞去现任职业。辞职条件主要包括: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人格受到企业负责人侮辱的;企业连续2个月不支付工资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条件恶劣,损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被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均应提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并按国家、特区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对被辞退和辞职的职工,除试用不合格者及违纪违章被辞退的职工以外,应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计算:满1年的,每年计发解除合同当年本人1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开始,发给本人月平均工资150%的补助费。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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