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arbitral procedure仲裁庭为进行仲裁工作而制定的争端当事国和仲裁庭所应遵循的程序。仲裁程序可以由争端当事国自行在仲裁协定、仲裁条约或提交争端的特别协定中规定;也可以待仲裁庭自行解决——仲裁庭可以自行制定仲裁程序,或采用有关公约(例如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的程序规则)。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辩论两个阶段。书面程序指争端各方代理人将案件、反诉案件的书状以及必要的答辩状送达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国;各方当事国应将案件所依据的一切文件和公文附于各该书状内。口头辩护指当事各方在庭上进行口头辩论;口头辩论由庭长主持;在仲裁庭决定并经各当事国的同意时可公开进行。仲裁庭的评议应秘密进行,仲裁裁决由多数表决通过。全体仲裁员都应参加评议,除非仲裁协议规定有法定人数,或者某一种裁员未经庭长允许而缺席,其缺席应按照争端当事国的协议重新任命一名仲裁员代替。仲裁裁决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并公开在仲裁庭上宣读。仲裁裁决在通知争端双方代理人时才开始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