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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
释义

监视居住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监视居住没有社会危险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第(七)项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第(五)、(七)项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程序包括:(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的,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视居住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即包括不能自己直接进行干扰。也包括指使他人干扰:(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执行机关不能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变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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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