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主义政治法律思想 |
释义 | 又称集权主义或绝对主义政治法律思想。西方学者普遍地将政治法律思想分成两大部分,即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国家主义泛指宣扬国家至上,主张国家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社会前提,离开国家就没有个人,所以一切权力都属于国家,个人所具有的只是对国家的义务,要为国家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幸福。国家主义远源流长:在古代表现为城邦观念;在罗马帝国和中世纪表现为君主专制主义。在近代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中间,霍布斯是第一个国家主义者,他把国家喻为“利维坦”;而卢梭提倡的则是在民主基础上的国家主义即公意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霍布斯和卢梭的国家学说结合一起,形成一种独特的国家主义即黑格尔主义。在帝国主义阶段,国家主义的极端形式是法西斯主义。它的理论基础是新黑格尔主义以及种族主义、团体主义、超人论、地理政治学等等。在德、意、日法西斯主义政权之下,对内实行野蛮的镇压,对外大肆侵略扩张,给世界人民带来空前的灾难。其实,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无非是资产阶级统治的两种不同的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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