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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督审程序
释义

监督审程序

苏维埃的刑事诉讼中,监督审法院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法院院长、副院长的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进行审理的程序。有权提出抗诉的是:苏联总检察长——对于加盟共和国任何法院的刑事裁决;苏联最高法院院长——对于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作为第一审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裁决;苏联副总检察长——对于加盟共和国任何法院的刑事裁判,但是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团的决定除外;苏联最高法院副院长——对于作为第一审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刑事裁决;边区、州、市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对于区(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以及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的相应的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的裁定。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由法院全会、主席团或者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已经在第一审或第二审参加过此案审理的审判员,不能再作为审判组织的成员,依照监督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在依监督审程序审理抗诉时,法院不受抗诉理由的限制,而是必须全面审核案件的全部处理情况,并应当遵守不得恶化被判刑人的地位的原则。依照监督审程序对抗诉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及其后的裁定、决定,终止诉讼或者发函重新侦查或重新审理;撤销上诉审裁定、发还上诉审重新审理;撤销监督审裁定,维持法院原来的刑事判决不予变更,或者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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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