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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释义
    在公共地方施工或者在开垦荒地时,如果不小心在地下挖出贵重物品,除了文物大家觉得应该上交国家外,而对于其他物品通常大家可能都觉得这属于无主物,应该归发现的人所有,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作何规定的呢,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谁所有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各国对于埋藏物的法律规定
    1、《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
    2、《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
    3、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存有争议,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它并不属于发现者所有,因为埋藏物虽然属于无主物,它并不是别人丢弃不要的,只是因为他人存放的比较隐蔽或因存放的时间比较久远忘记了而已。所以我国事实上也受到了国外法律的影响,对于发现人会给与表扬或物质奖励。如果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欢迎继续咨询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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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