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权益被侵犯之诉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资源综合利用权益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综合利用资源活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优惠的范围按照该规定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获益归企业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应当予以抉持,不得提取、摊派费用,不得任意调拨产品。企业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还依法享有自销权、价格优惠权、免交所得税和调解税权等。如果行政机关侵犯其上述权益,当事人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