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法 |
释义 | 规定在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证据法,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同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明责任、证人、鉴定人等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强调发现案件真实,赋予法官主动采取一切手段取得和审查证据的权力,不受检察官和当事人、证人意见的约束。英美法系国家除判例法外,有单行的证据法规,如英国1965年颁布了《刑事证据法》。英国高级律师逻纳德 · 沃克(RonaldWalker)称:“证据法的范围是使这些系争事实得以有效证明所凭借的方法”,其证据法规则,强调当事人的权利,把待证事实作为争议事实,由当事人举证并相互审查、讯问、反驳。法官不主动收集和审查证据,而是根据证据法规则对什么事实需要证明,谁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所提供证据是否合法和可采作出裁决。现代各国证据法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陪审官以自由心证去判断。在我国,没有单行的证据法,而是在诉讼法律规范中规定证据的有关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及有关司法解释都分别比较集中地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举证责任、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等。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部分作了如下修改:(1)增加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2)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提供证据的规定;(3)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其他部分,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程序,也进行了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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