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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的可采性
释义

证据的可采性

某材料具有作为证据在审判中进行调查并加以采纳的资格。依据英美证据法,凡是在诉讼中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当事人提出不具可采性的证据,法官排除为证据。当事人所提证据事实同追诉案件有关联性,才有可采性;但不是有关联性的证据都可采;是否可采,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下列几类证据的可采性有特殊规则:(1)类似行为的证据。一般原则是,只能提出起诉书所述罪行有关的证据,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曾有类似行为,不能作为指控本案被告人的罪证。但法律又规定若干例外规则;(2)意见证据。作为一般规则,证人只能就他所知的事实作证,不能以自己判断意见作证。但又有若干例外规则。如专家证人允许讲判断意见。证人无法客观表述某种事物时,可以陈述判断意见。如所见光线、速度、表情等;(3)传闻证据。一般原则是不具有可采性,又有若干例外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可采性只有一般性原则,证据是否可采,由法官根据一般规则裁判,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具体的采证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可采性,没有具体限制性规则。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某些事实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通常是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及合法性进行判断、取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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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