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
释义 |
在民法上,抗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简单来讲,抗辩权即当请求人有主张某项权利时,抗辩人认为其享有请求权,但可阻碍请求权;而狭义的抗辩权可以在请求人请求某项权利时,否认其请求权。那么二者是怎样定义的,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对做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一、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定义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 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抗辩权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的,所以,其适用的范围比较小一些,只是针对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请求与阻止请求的权利。了解抗辩权的概念以及抗辩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会更有利于使用抗辩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抗辩权的定义是从狭义的抗辩角度来解释的,在解决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上,也一般适用狭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要在抗辩权人主张才会产生,如果未主张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来适用。以上就是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分析,相信通过此文有一个更明确的了解了,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365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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