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接原则 |
释义 | 诉讼原则之一。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调查、审理所得的有关案件情况的诉讼材料作为判决和裁定的基础。这一原则强调非经法庭直接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要求法官、陪审官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在法庭上直接审查核实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等出庭进行口头陈述和作证,不得以书面证词代替出庭作证。在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实行直接原则,可以保证有关证据资料最大限度地真实地传递给法庭,同时赋予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机会,使其能够在决定自己命运的法庭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也使法庭有可能亲自了解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材料,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直接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纠问式诉讼中秘密间接审理而提出。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通程序,在第 一审审判时均采用直接原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强调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审判人员直接接触案件材料,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开庭审理时要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书证要在法庭上出示,让当事人辨认、质证。但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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