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释义 | 依据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165次政务会议通过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和同时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加以修改,由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53年1月1日起有效。《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共18章79条。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各项:实施范围,工资总额,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工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机构,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优异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劳动保险保管收支,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与检查,附则。《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一些规定随着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某些规定的改变而失效,但其中的一些内容仍然适用。《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重要配套立法,对于《条例》的正确贯彻执行起着重要保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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