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设立。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劳动部,将其降格为国家计委劳动局;1975年10月改为国家劳动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计委代管;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国家劳动总局与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等单位合并为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成立人事部和劳动部。劳动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及直属单位,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全国劳动力管理、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监察等项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和全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汇总编制分地区、分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拟定劳动工资计划体制改革方案;统筹管理全社会劳动力和劳动就业工作,拟定劳动力管理、劳动就业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国企业的工资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归口管理并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工作,发展与各国政府劳工部门的友好合作关系;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劳动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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