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释义 |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的法典。是基本法之一。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在50年代初期即着手进行。1957年拟出草案草稿。共7篇,325条。1963年4月拟出草案初稿。条文减为200条。1979年以草案初稿为基础拟出修正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文共4编,17章,164条。第一编:总则。包括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刑事诉讼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我国司法工作的经验为主要根据,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典。它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参见《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第144条的规定(参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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