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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制度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改造机关依法对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罪犯实施剥夺自由的刑罚,并强迫他们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以成为遵纪守法且对国家建设有用的公民的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源于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权所设立的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的有关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肯定了这一制度。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后,国家组织一批应判刑的刑事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劳动中得到改造,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改造司法实践的开端。1954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劳动改造工作走上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后来又公布了劳改罪犯刑满释放及出监就业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包括监狱、劳改支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既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行专政的机关,又是对罪犯改造教育,使其成为守法新人的特殊场所。劳动改造方针在1954年是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1964年以后改为“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动改造政策主要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区别对待和给予出路。通过具体政治思想教育和多种形式文化、技术教育,以及组织生产劳动,给罪犯重新做人的机会,促使其转变观念、服从改造,并养成劳动习惯,最终成为守法的对国家建设有用的公民。劳动改造工作制度主要是狱政管理制度和生产管理制度。狱政管理制度包括收押、分管、分押、定期检查、警戒、通讯、接见、考核、奖惩、使用戒具、档案管理、保外就送、处理申诉、释放手续以及对罪犯的财物保管、生活卫生管理等教育改造制度。监管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应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对于刑满犯人及时发给释放证按期释放,或按有关政策安置留场就业。对于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给予表扬、奖励、记功,或报请有关法院审核裁定给予减刑或假释。对于抗拒改造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以批评、惩戒、处分或依法制裁。对于逃跑或逃跑后重新犯罪的,按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处理。严禁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劳动改造制度实行40多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大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罪犯被改造成新人。其中包括末代皇帝、日本战犯、伪满战犯、蒋介石集团战犯和外国间谍特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制度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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