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商业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贸易部、设立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商业部改称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同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定,第一商业部和第二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局,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商业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全国商业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商品购销和市场预测,促进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促进工业生产的发展;贯彻执行农副产品的统配、计划收购、派购、议购、订购、选购等政策,统筹安排全国主要商品和接收进口商品的收购、调拨、加工、销售和国家储备,安排好城乡市场,活跃城乡物资交流;领导和管理各专业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协同地方政府领导各地的商业工作,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拟定以国营商业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的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和规划,并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其业务活动;负责商业系统的体制改革、科学技术研究等。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