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释义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二编十三章192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规范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章刑罚。规定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章其他规定。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编分则。分别对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9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等,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或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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