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的组成部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设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规定设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有当选资格。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没有独立的职权,也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协助主席工作,或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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