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艾伯特制药厂诉加德纳案判例 |
释义 | 联邦食品和药品委员会专员颁布了一项规章,规定有关说明药品的标签、广告和其他印刷品,如使用商品名称,必须载明特定药品的既定名称。药品制造商对此提起复审诉讼,请求给予宣告性判决,并签发禁止令。原告声称,上述规章超越了该委员会专员的权限。政府抗辩说,在规章适用以前,复审的时机尚未成熟,只有在适用此规章时,此规章才会影响原告人。最高法院驳回了这种理由,提出立即予以复审是合适的,因为本案涉及的争议是法律问题,且规章是最终行政行为,而原告已受命立即服从此规章,否则就有受严厉的刑事或民事制裁的风险,故复审时机业已成熟。(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87卷,第14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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