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
释义 | 试行草案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公社的政权性质、组织形式、农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除前言外,共15章60条。指出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1962年经党的八届十中全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国农村中试行以来,对于促进人民公社制度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在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根据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以及中国农村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重申了原“六十条”所规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同时对它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规定人民公社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农业、工业、商业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即社员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人民公社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代表由社员不记名投票选举,每2年改选1次,社员有权监督和罢免。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季至少开会1次,生产队社员大会每月至少开会1次。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机关,是公社革命委员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公社革命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副大队长和委员,生产队的队长、副队长和委员,分别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办事公道、认真负责、群众拥护的,可以连选连任;工作不称职的,随时可以罢免。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机关,对生产、基建、经营管理、分配、供销、信贷、集体福利等重要事情,应广泛征求意见,由各级权力机关民主决定。管理机关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除确定专人分管政权工作外,要以主要精力加强对生产建设的领导,有需要的也可以设立公社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农业机械、社队企业和经营管理等项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并就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科学种田、社队企业、供销和信贷、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文化福利事业、社员家庭副业,社员、干部和政治工作等专章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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