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 |
释义 | 一、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二)发声或言语不畅; (三)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 (四)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五)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六)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七)甲状腺功能低下; (八)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九)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十)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十一)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十二)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十三)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十四)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十五)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 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系数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三、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赔偿 (一)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你的支出据实确定; (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十级伤残,就是最轻的一种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根据你所在地方统计数据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数额是包括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的多少来进行给予,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以上就是关于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的内容介绍,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纠纷的处理有帮助,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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