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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
释义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中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另一方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公民。在农村,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集体所有制单位应接受他们为农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与其他各种劳动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在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和处分方面,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生产资料,是在互助、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化的道路集中并发展起来的,一切财产归单位占有、使用和处分,任何其他单位都不得无偿占有、使用和调拨。(2)在分配方面,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员劳动分配上没有统一的形式和标准,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个人收入与集体效益密切挂钩。(3)在劳动组织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的农民还以手工劳动,畜力耕作为主,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农业劳动季节性强,劳动分散性、多样性和多变性显著。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级性,在单位内部按照劳动协作和分工的要求,实行劳动分工,承包到专业队、组、户和人。(4)在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民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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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