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政权问题决议案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组成的土地委员会拟定的法规。1927年3月,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主持召开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由邓演达、徐谦、顾孟余、毛泽东、谭平山五人组成土地委员会,详细研究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办法。土地委员会成立后自4月2日至5月6日召开了二次委员会、六次扩大会议和二次审查委员会,通过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从实际出发、以政权和武装为后盾解决土地问题、特别保障革命军人的土地和佃农的利益。在确定三项基本原则后,由顾孟余、谭平山(共产党员)、毛泽东(共产党员)起草《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决议案》,谭平山、易礼容(共产党员)、彭湃(共产党员)起草《农民政权问题决议案》,邓演达、毛泽东、陆沉、易礼容等起草《解决土地问题决议案》,谭平山、何健、徐谦起草《革命军人土地保障条例决议案》谭平山、徐谦、顾孟余起草《佃农保护法决议案》,徐谦起草《处分逆产条例决议案》,此外还起草了《解决土地问题之纲领决议案》。这七个决议案于五月九日由五委员署名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经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决定将《处分逆产条例》和《佃农保护法》交由国民政府秘书厅公布,其他五项议案则予以搁置。这些议案总的说来既有革命性又有局限性,由于武汉国民政府汪精卫集团背叛革命,都未能实施。该决议案规定农民政权和武装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根本保障,“为巩固农民政权起见,应一方面建设农民本身之武装,一方面消灭农村中非农民之武装,并请中央下令,国民政府所属之兵器制造厂,应以百分之五至十的出品,供给农民,组织农民武装委员会,于军事委员会指导之下,分配军械于农民。”由于该决议案起草者均系共产党员,其革命倾向性十分明显,因而在当时的条件下事实上确难获得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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