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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地马拉1965年宪法
释义

危地马拉1965年宪法

1965年9月15日由制宪会议颁布,1966年5月10日生效。主要内容:(1)确立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实行三权分立。(2)行政区划方面,规定全国分为22个省和危地马拉中心区,省以下又设市,省政府由省长负行政职责。市政府有自主权,由一个以市长为主席的市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其成员一律经普选产生。(3)行政权方面,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任。总统有权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及副部长,并直接任命各省省长和首都市长。设副总统,主持国务委员会,负责特别的咨询任务。总统、副总统均由无记名投票普选产生。(4)立法权方面,规定立法权属于一院制国民议会。议员61人,任期4年。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还可选出1名候补议员。议员每两年改选一半,不得连任。(5)司法方面,宪法规定了法院组织的基本原则。其法院体制分两大类,即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宪法法院、保护法院、行政诉讼法院等。)和普通法院(分治安法官、初审法官、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至少应有7名,由议会委派,任期4年。检察院代表政府提起任何形式的公诉,协助法院及行政当局,并行使法律顾问的职能。总检察长行使国家检察院的各项职责;有法律规定的助手和调查员。(6)军事方面,规定武装部队总司令由总统担任,实行义务兵役制。1982年3月被军事政变上台的军政府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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