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
释义 |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设立海南行政区,统一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实施后,该决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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