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本决定是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作出。主要内容为❶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并确定了21位检察员。 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还确定了31位审判员。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❸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❹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