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关于劳动法的建议 |
释义 | “六次劳大”《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建议》提出的有关劳动立法的建议。主要内容有:(1)劳动须有契约并尽可能采用集体契约形式,以便双方履行。(2)劳动时间,工厂工人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对待特殊企业或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得延长或缩短。(3)工资必须保障任何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即职工最低工资连本人在内维持两个人的生活;采取等级工资制、计时和计件工资制,适当缩小等级工资各级间的距离。(4)劳动保护,尽可能改善工厂继康设备和安全设备,政府定期派人检查。(5)女工、青工、童工、学徒实行下列规定:男女青童工同酬;女工产前产后休假45天,照发工资;禁止童工女工的产业及禁止女工童工作夜工的劳动,由各解放区地方政府以法律规定;学徒最高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给予适当津贴。(6)劳动保险方面,伤害、疾病、老、残等医疗津贴抚恤,暂由工人和工会负责办理;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失业救济主要是组织生产帮助就业。(7)解放区工会工作的任务是,团结全体职工积极劳动,遵守纪律,保护职工的日常利益,教育职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提高他们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国营企业里发挥管理能力,在私营企业中实现监督作用,在个体劳动中促进技术改良和生产合作;高级工会机关有责任协助政府的劳动立法并采取具体办法以保证各项规定的合理实施;一切依法取得职工成分的男女职工均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工会不仅为会员服务,而且同样为非会员服务。(8)企业民主管理,在各企业、工厂建立统一领导的企业或工厂管理委员会,由经理或厂长、工程师及生产中其他负责人和工会在工人职员大会上所选出的代表(相当于其它委员会的数量)组成之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为工厂企业中的统一领导机关,由经理或厂长任主席,讨论并决定工厂或企业管理和生产中的问题。(9)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为协商、调解及仲裁;仲裁为最后程序,不服仲裁,得向法院控诉。(10)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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