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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保全异议申请的期限
释义
    一、诉讼保全异议申请的期限
    诉讼保全异议申请的期限在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中有所不同。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2.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并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至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二、提起保全的时间节点
    提起保全的时间节点也因保全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进行,但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则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3.至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则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三、保全措施的法院裁定
    保全措施的法院裁定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
    1.在诉前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讼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并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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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