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审程序 |
释义 | 又称“上诉审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它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程序的任务是:通过对一审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使无罪的人不致受到追究,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二审程序的作用:一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刑,接受改造;三是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诉制度的雏形在古雅典已经存在。当事人不服各种法院的一审判决,均可向赫里埃(陪审法院)上诉。赫里埃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得再控诉。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也规定:“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告”。中国古代有类似上诉审的申诉复审制。秦汉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再审,称之为“乞鞫”。《唐律·断狱》也规定:“诸狱结竞,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取三审终审制。第二审、第三审都是上诉审程序,如对第二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再上诉,第三审才是终审。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通常是因为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并提起上诉而引起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第二审,既可以实行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的案件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也不能忽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开庭审理的,其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大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实行书面审理的。合议庭组成后,应经过阅卷、评议、再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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