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边界仲裁案 |
释义 | Guatemala—Honduras Boundary Arbitration特别仲裁庭1933年关于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边界争端的裁决。根据1930年7月16日条约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两国同意将边界争端提交特别仲裁庭仲裁。提交仲裁的问题是两国边界问题是否属根据1923年2月7日公约成立的国际中美洲法庭管辖,要求特别仲裁庭对在前提问题得出相反裁定后对它们的边界问题作出决定。1932年1月8日特别仲裁庭对前提作出了相反的裁定,并根据1930年条约第5条处理实质问题,规定双方同意只有在它们之间确立将1821年占领保有的界限作为合法边界线,仲裁庭才能确立边界线。如果仲裁庭发现一方或两方在其后来的发展中,在这一边界之外确立了在确定最后边界线中应该考虑的利益,仲裁庭如认为会适应该修正1821年占领保有的界线,并应确定仲裁庭认为公正的一方对另一方的领土的或其他赔偿。不再考虑早些时候的调解。仲裁庭认为,“1821年占领保有”一语指当时按照西班牙国王的意志行政控制意义上的占有,其范围一般说来减至有关国家为独立而确定的界限。对于有关奇奎姻拉地区的争议边界部分,仲裁庭认为这一区域危地马拉部分已由其立法和行政主权行为确定,且未发现洪都拉斯有任何反对意见,故仍归危地马拉。但有关奥谋地区和慕塔瓜峡谷部分,仲裁庭发现了对双方都不利的证据。要确这段边界,仲裁庭认为必须考虑下述问题和事实:(1)实际占领的事实;(2)一方是否善意取得性占有,而不侵犯另一方的权,利:(3)实际占有和还未占有之领土之间的关系。在完全考虑上述各项后,仲裁庭详细划定了两国的边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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