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通常指被压迫民族为摆脱各种形式的民族压迫,独立成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列宁选集》第2卷,第509页)。这是帝国主义时代,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压迫问题的一个原则。中国无产阶级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主张民族的彻底解放。因此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这个民族自决权的内容是:“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民族自决权,旨在联合和团结中国境内所有民族,“打倒他们共同的剥削者和压迫者——帝国主义与一切民族的地主资本家统治”(见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希望中国各民族,在自愿结合、抵抗共同敌人的基础上,建立完全平等的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