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剂西周时期的一种契约形式,是盟约与质剂的合称。西周初期,质剂已经成为除土地以外重要商品的买卖契约,国家专置“质人”一官对此监督、管理。《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奴婢)、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价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这种买卖契约亦叫“小约剂”。因其广泛用于民间,又称“万民约”。西周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贵族之间出现了土地抵押、典当、赠送、赔偿等关系及相应的契约,这种契约与民用质剂相应,称为“大约剂”,因只行于贵族封君之间,所涉及的只是封国、采邑疆土之事,又叫“邦国约”。约剂通常是写于竹简木牍之上,再折券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周礼、秋官、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出于丹图。”郑玄注曰:“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唐人贾公彦曰:“使人畏敬,不敢违之”。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邦国约”不复存在,质剂作为买卖契约的主要形式,一直沿用到汉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