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训政时期的地方行政体制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省、县两级制。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县置县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综理全县政务。工商繁盛、人口集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得设各种市区。省政府的首脑是省政府主席。设有省政府委员会。省政府主席和省政府委员不论是委任的还是特派的,都由国民党中央决定,国民党中央政府任命。省政府的办事机关,一般有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和秘书处、保安处。厅下有局、处,处下有科、室。省的直辖行政单位是县和市。市有院辖、省辖两种。在县、市的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度。有些省份,地方区划设有专区一级。市的办事机关一般有公安局、社会局、财政局、工务局、教育局;县的办事机关有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