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意大利共和国现行宪法。1947年12月22日制宪会议通过,同年12月27日国家临时总统公布,1948年1月1日起生效。1948年、1953年、1963年和1967年等对个别条款作过部分修改。全文除基本原则外分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2编10章共139条,及附则18条。主要内容:(1)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议会制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司法会议主席、国防最高委员会主席和武装部队总司令,须是年满50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公民,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有权向议会提出咨文,核准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律案,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决议,在法定条件下宣布全民复决投票,任命国家公职人员,根据议会决定宣布战争,派遣与接受外交代表,与有关议长磋商后可解散议会两院或其中一院等。总统颁布的法令须有关大臣副署才得有效。内阁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和大臣(总理提名)组成,行使实际行政权,对议会负责。行政法院(司法行政的咨询机构)、审计院(监督政府工作合法进行和预算执行情况)是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辅助机关。地方实行自治,进行行政上的地方分权。(2)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采行参、众两院制。参议员须是年满40岁的公民,除少数终身参议员外由直接普选产生(1987年产生的参议院共315席),任期5年(1963年以前为6年);众议员须是年满25岁的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共630名(1963年以前人数不定),任期5年。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审批有关宪法和选举法的法律,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协定,审批财政预算,授权政府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授权总统大赦、特赦,监督政府工作(可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两院联席会议可对执行职务时犯罪的总理和大臣进行弹劾)等。(3)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官以人民名义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在竞争考试基础上由最高司法会议任命、调配,终身任职。(4)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住宅、通讯、迁徙、和平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年满25岁公民的选举权、组织政党、请愿、依法提起诉讼、受教育、从事艺术和科学、思想自由和讲授自由、私有财产权、劳动者按劳取得报酬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5) 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裁决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理对总统及大臣的弹劾案。宪法中有关共和国政体的条款不得修改;修宪法案须议会两院各相隔3个月以上两次投票讨论通过后公布;公布后3个月内由一院1/5议员,或50万选民,或5州议会提议,应交付全民投票公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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