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诉 |
释义 | 又称“撤回起诉”。起诉方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作出前的审理过程中撤回控诉主张的诉讼活动。撤诉是对原起诉活动的否定,人民法院对撤诉请求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撤诉并非基于自愿,而是受人强迫、威吓的,或者基于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申请撤诉的,或者撤诉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撤诉。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即发生效力,审判活动即行终止。原则上,对于撤诉的案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行起诉。撤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等。在刑事诉讼中,撤诉有撤回公诉、撤回自诉、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种。(1)公诉案件的撤诉。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2)自诉案件的撤诉。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撤回自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才能结束诉讼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自诉人撤诉确属自愿、合法时,应当准许;如果发现是被迫的或者附有非法条件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撤回自诉的案件,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不得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行起诉。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如果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参见[撤回自诉])。一审判决作出后,自诉人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满后,自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参见[撤回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在判决宣告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有权随时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过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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