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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
释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主要包括:宪法部门。由规定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宪法部门的核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选举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也属于宪法部门。刑法部门。由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其核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范,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修改和补充时所创制的有关规范,均属于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由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因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内容不一、原则各异,所以该部门难于产生核心法律。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中。此外,某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职权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行政法部门。民法部门。由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其核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法部门。由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因案件性质不同,诉讼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与之相应的诉讼法部门亦包括刑事诉讼法部门、民事诉讼法部门和行政诉讼法部门。其核心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除上述之外,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还有婚姻家庭法部门、劳动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环境保护法部门、自然资源法部门和综合各部门法中有关军事的规定的军事法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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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