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菲利普斯诉艾尔案 |
释义 | Philips v. Eyre英国法院1870年判决的案件。被告是牙买加总督。当地发生叛乱被总督及其下属武装镇压。其后该岛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案并经英皇批准,规定被告及其下属在镇压叛乱中所作的一切行为及事件被确认为合法,不受惩罚。原告诉请赔偿因镇压所造成的损害。被告辩称:原告指控的事实是镇压叛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而且执行并无不当。初审作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上述免责法案提出一些异议,均经驳回。其最后一点是;即使上项法案在牙买加构成免责理由,它也没有域外效力,因而原告不能在英国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这是基于对民事责任及由它所产生的诉权的性质的误解。民事请求权是主权利,诉权是由该主权利发生的附属权利,附属权利随主权利而发生和消灭。侵权行为责任依行为地法发生,并由该法决定其性质和范围。依行为地法合法的行为不能在其他地方产生民事责任。因此,作为一般原则,一个发生在外国的侵权行为在英国法院起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依英国法律可以起诉;第二、该行为依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依英国法律,在外国法影响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法仅涉及对该权利和责任的救济手段,即仅涉及实现权利和追究责任的程序,例如,时效限制,则该法律不阻碍在英国法院就该事项提起诉讼。如外国法消灭该权利和责任本身,则作为该权利附属权利的在英国起诉的权利应随之消灭。根据以上理由,被告的行为已经上述法案免责。原判决是正确的,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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