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住房的区别详解 |
释义 | 一、经济适用房与商品住房的区别详解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住房的区别详解为: 1.房本颜色不同 商品房的房本是红本,经济适用房的房本是绿本。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没有使用期限。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价格不同 商品房较高,经济适用房价格较低。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均按市场价出售,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3.优惠不同 商品房无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济房是经济适用房,它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对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政府定价并限定面积的一种房产。 二、购买商品房要交定金吗 法律网提醒您,购买商品房并不是必须交定金。法律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订立合同时,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所以,定金不是法律要求必须交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三、购买商品房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效一般是3年,如果是主张返还房屋所有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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