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奴婢令 |
释义 | 东汉光武年间先后颁布的有关奴婢的诏令。东汉初年,经济残破,人口凋敝,大批破产农民沦为奴婢,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光武帝刘秀慑于农民大起义的威力,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采取了一系列改善奴婢社会地位的法律措施。自建武二年(公元26年)至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间连续颁布了有关的诏令。其中主要者有:(1)建武二年诏令规定,民有被卖为奴婢而愿归随父母者,听其自由,奴婢的主人如扣留不放,按掠卖人口律治罪。这一诏令史称“免奴婢为庶人令”。(2)十一年二月诏“杀奴婢不得减罪”。(3)八月诏“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4)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事见《后汉书·光武纪》。上述诏令对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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