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
| 释义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7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上正式通过的公约。《公约》共8章80条,包括: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解释、转让、权利和责任、提示和追索、解除责任、丧失票据、期限等规定。《公约》规定,《公约》仅适用载明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对于国际汇票,《公约》要求在下列5个地点中至少有两个地点表明它们位于不同的国家:(1) 出票地点;(2) 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3) 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4)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5) 付款地点。符合上述要求的国际汇票才具备适用《公约》的条件,但不要求上述地点位于《公约》的缔约国。在下述3个主要方面实现了汇票和本票法的统一:(1) 关于票据的形式要求。《公约》抛弃票据形式上的严格限制,采纳比较灵活的原则,但是, ❶汇票上必须载有出票日期; ❷不得开立无记名式的国际汇票,但背书人可以用空白背书的方法,使汇票在实际上变成无记名汇票。(2) 关于对执票人的法律保护及票据的抗辩。《公约》把执票人分为执票人和受保护的执票人两种。受保护的执票人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但是,《公约》对受保护的执票人不以支付代价为条件。《公约》规定,除下列情况外,当事人不得对受保护的执票人提出任何抗辩: ❶关于票据上伪造签名的抗辩; ❷)关于票据曾发生过重大改动的抗辩; ❸关于未经授权或越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的抗辩; ❹关于汇票须提示承兑而未能提示承兑的抗辩; ❺关于未适当提示付款的抗辩; ❻关于须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作成拒绝证书而未正当地作成拒绝证书的抗辩; ❼关于票据时效(4年)已过的抗辩; ❽基于该当事人本人与执票人之间在票据项下的交易或由于该执票人有任何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而提出的抗辩; ❾基于当事人不具备履行票据责任的行为能力的抗辩。(3) 关于伪造背书的后果。《公约》规定,凡是持有经过背书转让给他或前手的背书为空白背书的票据,并且票据上有一系列连续背书的人,即使其中任何一次背书是伪造的或者由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的背书,只要他对此不知情,就应当认为他是票据的执票人而受到保护。同时,如果背书是伪造的,则被伪造其背书的人或者在伪造发生之前签署了票据的当事人有权对因受伪造背书所遭到的损失向伪造人、从伪造人手中直接受让票据的人以及向伪造人直接支付了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索取赔偿。但是,向伪造人直接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或受票人如果在付款时对伪造背书一事不知情,则可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除非这种不知情是由于他未依诚信原则行事或未尽相当注意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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