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Conciliation ules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并经1980年7月23日联合国第241次会议通过的调解规则。其目的在于提供国际商事关系中发生争议而巨当事人寻求通过调解方式友好解决其争议时使用的调解规则。《规则》共20条,主要规定:凡寻求友好的解决其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该规则时,该规则适用于调解他们之间的争议,当事人随时可以约定、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调解员,或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代为指定;如为独任调解员或第三调解员,则应考虑指定与双方当事人不同国籍的调解员为宜,调解员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友好地解决其争议;调解员可以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可以在调解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当事人应真诚地同调解员合作,在调解程序中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的办法达成协议,他们应拟定并签署一份书面的解决争议的协议以结束争议,双方应受其约束;调整员和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与调解程序有关的一切事项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