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担保民事诉讼中一项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因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适当补偿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或由于某种特定原因,可能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由当事人申请,责令行为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当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得到适当补偿。诉讼担保的条件一般是:(1)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况;(2)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或其他特定原因引起的;(3)法院认为有必要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诉讼担保的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和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实行的一种担保制度。其要件是:(1)须原告无住所、事务所、营业所。(2)须依被告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诉讼担保的保证形式主要有:银行担保;保证人担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参见[诉讼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