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克拉勃 |
释义 | 1857—1936Hugo Krabbe荷兰法学教授。著有《法律主权论》(1906)、《近代国家观念》(1922)等书。认为即使在原始社会中,国家也不是从血缘关系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人类内在精神逐渐分化的结果。当人们开始把法律与道德、宗教区分开来以后,国家就作为一种法律团体而出现了。在政治社会中,法律代表社会利益已获得的评价,并且唯有法律才具有最高权力。主张国家的职能仅仅在于把法律价值分配给各种利益,同时又赋与人们以义务来维护这些公私权益。虽然克拉勃强调法律的作用,但与分析法学派不同,但不是把法律单纯地当成规范,而是当成社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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