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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缴纳所得税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缴纳所得税的法律

简称“苏联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所得税法”。1990年4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例会通过,同年7月1日生效(个别条款自1991年1月1日生效)。共10章34条。主要内容:(1)苏联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以下简称公民),不论在苏联境内有无永久住所(在苏联居住183天以上的公民、被视为有永久住所)都须缴纳所得税。在苏联有永久住所的公民在苏联境内外获得的货币或实物收入,以及在苏联没有永久住所的公民在苏联境内获得的收入为课税收入。公民的国家社会保险金和国家社会保障金,公民出售个人农付业产品获得的收入,公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等19种收入不予征税。苏联英雄、卫国战争参加者、卫国战争期间在列宁格勒工作的人、内务机关人员在执勤时受伤致残者、英雄母亲等获得的全部收入免于纳税,月收入低于100卢布的职工等也免于纳税。为保卫苏联牺牲的军人的父母和妻子等,所得税减免50%。扶养2名16岁以下孩子的独身母亲等,所得税减免30%。(2)机关和企业职工、生产合作社社员(不包括集体农庄庄员)、合资企业职工、外国公司、银行及其代表处职工、军官、律师等人的月收入在101卢布以上者,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月收入为101卢布者,所得税为29戈比。月收入为150卢布者,所得税为14卢布70戈比。月收入为151~700卢布以上者,所得税为14.7卢布加上超出150卢布部分的13%。月收入为3 001卢布以上者,所得税为1 046卢布加上超出3 000卢布部分的60%。(3)编外人员按承包合同从企业所得的一次性工作收入在5~3 001卢布以上者,按超额累进税率1.5%~60%纳税。(4)稿酬、编辑费在180卢布以下者,纳税率为1.5%; 181~3 001卢布以上者,按5.5%~60%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作者继承人所得的重版稿酬500卢布以下者,纳税率为60%; 501~15 001卢布以上者按超额累进税率65%~90%纳税。例如,重版稿酬为15 001卢布者,其所得税为11 725卢布加上超出1.5万卢布部分的90%。(5)法律还对个体劳动者、从事农户经济的公民,以及其他收入的纳税问题作出规定。(6)苏联公民的课税收入、标准适用于在苏联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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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53:57